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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巩昌镇**村**社。200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注册成立陇西县**餐饮店(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该店经营者。2019年1月至8月,陇西县**餐饮店拖欠焦某某等7人工资共计35614元。经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拒不支付。2020年1月14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陇西县公安局,2020年2月4日,陇西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陇西县公安局立案前支付工资25214元,立案后支付工资10400元,拖欠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焦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领条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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