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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 7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包了**公园等多处绿化工程,工头赵某某、樊某某分别组织15人的施工队跟着李某某干活。工程结束后,李某某共拖欠工人工资95100元。工人多次索要工资未果,遂投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李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前为工人发放工资,但李某某不知去向。2019年8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4月22日,晋城市**绿化有限公司垫付了工人工资。2020年5月13日,该家属支付公司垫付工资款,公司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支付并获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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