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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5********,汉族,专科毕业,务工,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住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枫丹西悦一、二期商住楼”项目部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合江社区二组工地的部分混凝土浇筑劳务工程,并进场施工,之后李某甲与**公司签订了“砼劳务分包合同”。李某甲随即安排老乡李某乙在现场负责管理并邀约施工工人,李某乙先后邀约了廖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场做工。至2018年10月29日,因李某甲与**筑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办理结算后工人离场,随后**公司支付完全部款项。李某甲还应支付李某乙等13人工资共计174140元,但其以工程亏本且和他人有纠纷为由拒不支付。次年6月份,成都市温江区建设局介入调查,联系李某甲未果,在施工现场张贴责令支付文书,李某甲仍不支付。

2020年1月13日10时许,李某甲被抓获到案,次日,其父亲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李某乙等人,取得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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