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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居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3日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租赁汉川市**开发区**工业园**栋厂房,以“*****”字号开办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加工业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经营“*****”服饰期间,聘请王某某等十余人从事服装加工,在经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拖欠王某某等16名劳动者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中旬工资133998元。2018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厂房及设备以28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雷某后携款潜逃。2019年2月21日,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李某某限期支付,李某某在规定期限没有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仍以关机、换号的方式逃匿。

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亲属将其所拖欠的133998元工资全额汇入汉川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于2020年4月16日由汉川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代李某某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133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陈述;2.证人雷某、陈某、李某、刘某某的证言;3.李某某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汉川劳动保障局收到工资款的证明,汉川市劳动保障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案卷目录、移送书、调查报告、投诉书、工资拖欠调查表、拖欠证明、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拖欠工资调查汇总确认表、王某某等16 名劳动者询问笔录、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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