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5********,汉族,高中文化,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镇**村**围子**号,现住址: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担任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21日之间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王某某等43名工人工资,期间2015年12月22日东乌旗劳动监察大队对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4月6日、2016年6月2日东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2016年6月28日,东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东乌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43名工人工资共计1261832.00元,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罚款20000.00元及按超时限应承担3%比例的加处罚款20000.00元,合计金额为1301832.00元,东乌旗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2016年7月21日,东乌旗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东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准予执行,2016年8月22日东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遵照法院行政裁定书履行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6日,东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法院关于东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款542634.00元。2018年12月6日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中29名工人工资结清,剩余14名工人工资855746.00元及20000.00元罚款未支付。2020年11月5日,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将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到14名工人的银行卡内,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结清。至此东乌旗法院(2020)内2525执39号案件的执行款855746.00元及20000.00元罚款已全部执行完毕,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43名工人共计1261832.00元工资款已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付清并依法承担相应罚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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