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现住宁县**镇**村**号,农民。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3月12日,李某甲从挂靠甘肃金胜电力有限公司的王某某处以1506000元承包来35千伏南梁输变电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并指派其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土建工程现场施工等事务,李某某雇佣王某甲、张某某等工人实施该土建工程,根据双方约定,王某某按期支付的土建工程款,李某某用于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土建工程进行到后期,李某某多次向王某某结要工程款未果,导致土建工程施工间断,工期延长,李某某拖欠王某甲等多人工资未支付。2018 年9月4日,王某甲、乔某某等17人向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某甲、项目经理王某某拖欠工人工资298768元。2018年9月28日,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责令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未果,2018年11月7日,华池县劳动监察大队移交华池县公安局。2019年2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经核实,李某某拖欠工人王登荣等17人工资213090元,并已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和政治面貌证明、到案经过、南梁输变电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银行账户流水单等;
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履行支付义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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