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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招摇撞骗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021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吉林省长岭县***镇***路****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妻子刘某某二人到吉林省长春姜某某(另案处理)的“******有限公司”工作,被姜某某拉进三四十个微信群,主要推广信用卡、云闪付,按照姜某某给的广告语大概内容是:这是国家扶贫项目,办理、注册好之后可以享受国家扶贫基金12万-16万,并将相关链接发到****集团各微信群里,大肆宣传推广。上班三个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共获利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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