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职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82********,汉族,大学本科,双辽市**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
本案由双辽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时任辽南街农经站**兼任现金员李某某的老姨槐某某向李某某个人借款。李某某未告知槐某某此款为公款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银行账号为074410010********的辽南街农经站账户挪用辽南街农经站代管的25万元村级集体资金借给李某某老姨槐某某,其中有5万元资金是李某某明知槐某某用于实际经营**店购买货物从事营利活动。2018年3月19日,槐某某存回074410010********的辽南街农经站账户10万元;2018年3月28日,槐某某存回074410010********的辽南街农经站账户15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反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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