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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4********、硕士研究生文化、青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园**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公司**,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同意,未按照公司正常财务流程情况下,与时任**滨海人保支公司的吴某某达成口头协定,允诺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拿出1200万元,帮助吴某某进行短期充保费业务,吴某某答应按照月息4%给予**公司利息,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现吴某某无法归还该笔资金,为掩盖犯罪事实,躲避公司审计,以**保理公司名义向青岛**公司员工个人进行借款,并承诺给予月息1.4%的利息,后并未对借款人进行偿还,多名借款人已起诉**保理公司并已产生胜诉判决,目前造成**保理公司实际损失300万元,后续判决后产生的损失暂无法估计。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讯问,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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