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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编号6222251979********,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号。巷道镇小寺村副主任,无前科。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高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高台县**镇**村扶贫互助协会经高台县民政局批准成立,**村58户农户申请入会交纳互助金共计49500元,高台县财政向互助协会拨入专项扶贫资金共计344225元。协会规定申请使用互助资金的借款农户必须是协会会员,借款必须用于种植、养殖等产业发展。会员借用扶贫互助资金,需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进行审核审批后,由协会会计出具财务支票到银行进行发放。2018年1月,因时任互助协会会计的张某某(已故)病重住院,经村党支部书记公某某和村委会主任、协会副理事长公某甲安排,由李某某暂时代为保管该协会的财务印鉴和支票。2018年2月,李某某以帮忙倒账为由,征得本村未入会无借款资格的村民庄某某等5人同意后,于2018年2月5日、6日,利用其保管该协会财务印鉴和支票的便利,在未办理扶贫互助资金借款手续、未经该协会理事会审批的情况下,以该5人名义开具了5张金额为20000元的转账支票共计100000元转入自己账户归个人使用。2018年5月14日、20日、23日,李某某挪用资金问题被发现并被督促偿还期间,李某某在征得本村李某甲等9人的同意后,代李某甲等9人向互助协会交纳了入会互助金,以该9人及其本人的名义向互助协会借款100000元,归还了被其挪用的扶贫互助资金,并承担了资金占用费1370元。

在审查调查期间,李某某积极配合审查调查组工作,如实陈述其严重违纪和涉嫌挪用资金罪的问题,主动递交自述材料和悔过书,真诚认错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高台县财政局拨款凭证、扶贫互助协会借款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李某某自述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已经归还了挪用的资金,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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