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7********,汉族,高中毕业,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阳市长江路*****小区**号楼**楼(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9年5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3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10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同南阳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已判刑)协商后,由王某某安排南公司财务人员将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至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司拆迁补偿款专用账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资金采用转账或者现金支票方式先后分7笔将拆迁补偿款591.5万元交给李某某的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司专户的拆迁款是否系公款,无法证实李某某系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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