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4********,出生地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路**号**栋**室。2010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醴陵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1日20时许和4月22日20时许,欧仁平、陈山祥(已起诉)为图财携带作案工具撬棍共同或单独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迪亚溪谷711-113房、215-101房、麓山别墅湖光山谷13-4房,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入室,在215-101房内盗得200元现金、两条银色项链,在711-113房内盗得黄金首饰等物品,在13-4房内盗得三块翡翠手镯、两块手表、三只LV包。欧仁平将所盗赃物二块翡翠手镯、三只LV包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保管并要求其帮助销赃,犯罪嫌疑人欧仁平还将部分所盗物品藏匿于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杨柳桥村5组家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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