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通信,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区**华府**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向其出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系犯罪所得仍分别予以收购。经估价,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合计价值8,2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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