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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8〕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85********,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萍乡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巷**号**单元**室,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栋**房。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开始,在得知同案人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违法途径获得广州市**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药品用药量处方数据后,以每种药品数据人民币225元的价格,多次向朱某某购买药品用药量处方数据,共计人民币8207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购买回来的广州市**医院药品用药量处方数据,以每种药品数据250元的价格,多次向彭某某、林某某、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售,共计人民币83730元。

2017年5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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