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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Z1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街**委**组,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收购赃物,于2017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12日至2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附近路边处,以8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苹果牌iPhone11pro手机一部(经鉴定市场价格为10800元人民币),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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