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镇**村,现住华池县**镇**巷**号楼**单元**室,农民,群众。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1年8月3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储运原油被华池县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400元;2017年4月5日,李某某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没收非法所得1.2吨原油,2具自制铁斗子,一台自吸泵,并处罚款1万元。2017年6月24日,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行政罚款3万元。2017年6月12日,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2017年6月6日,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万元。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华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腊月至2019年前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华池县**乡**沟替他人照看鱼塘期间,将自己所有的单桥油罐车停放在附近收购原油。在此期间,杜杜某某(已判决)伙同张某某(已判决)驾驶装有暗罐的“三菱”越野车先后在白沟给李某某卖过三次原油;白某某(已判决)伙同周某某(已判决)驾驶装有暗罐的“三菱”越野车先后在白沟给李某某卖过三次原油。李某某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收购,收购原油10吨左右,纯油5.26吨,李某某将所收购的原油拉运至宁夏科瑞石化炼油厂以每吨3500元价格出售,获款18410元。2020年12月9日,侦查人员扣押李某某获利人民币74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量和价值不清,只有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现金7410元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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