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乡**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0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4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龙,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23日,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2日)。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姜某某、韩某某、由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系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姜某某为销售员,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为销售总监,由某某为营销经理。
2018年7、8月份之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共谋,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从*甲公司位于坪山区**社区**工业区**栋的仓库拿出液晶显示屏,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负责销售。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又与韩某某、姜某某、由某某共谋侵占公司货物,韩某某告知邓某某有一批15.6吋的液晶显示屏在香港等待报关,便安排邓某某负责用*乙公司的名义做一个虚假订单,由某某审核指令单并出货,姜某某负责询问市场价格、了解市场需求并将货物卖掉。
2018年12月29日和2019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按照上述操作过程将4809片15.6吋液晶显示屏(型号为:NT156WHM-N22)运出,并将其中4224片以27.344万元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剩余585片15.6吋液晶显示屏存放家中,现已发还给*甲公司。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又私自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4日分两次从*甲公司仓库侵吞型号为PBT116FHP30I026的11.6吋液晶显示屏10200片,并以33.356万元的价格全部卖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共获利93.7万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共获利约28.1万元,所得赃款用于支付邓某某货款。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姜某某、由某某职务侵占的货款价值为774249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私自侵占的货物价值为123.4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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