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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01015691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老街10号101房,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一天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朋友陈进和李龙介绍,在雷州市**镇流沙加油站附近以人民币4000元向彭忠(已判决)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2017年3月14日经雷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告知该三轮摩托车是赃车时,李某某当天就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将涉案车辆交给**派出所退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车辆被盗时值人民币7333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明知三轮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赃物而购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并退赃情节,且其购买涉案赃车是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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