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6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网上中介接受陶某某(另案起诉)雇佣后,明知陶某某等人在三门县境内的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公司旁的南嘴头码头非法走私成品柴油,依旧听从陶某某安排,驾驶油罐车到码头过驳走私成品油并转移运输至椒江、路桥等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帮忙运输4次,非法获利2000元。
认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户籍信息、行车记录轨迹截图;
2、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起的作用不大,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退出的违法所得由三门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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