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谢某某向其出售的香烟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收购价格为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其收购香烟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037元。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等的损失36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刑事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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