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5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养殖有限公司**,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街**排**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辨认人张向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 1月9日、2020年3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刘某甲利用其担任汉沽区**镇**、滨海新区**街道**的职务便利,以签订虚假补偿协议的方式,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596万余元,并把套取的公款全部暂存于刘某乙处,待自己需要用钱的时候,随时找刘某乙支取。经调查,刘某甲担心以上款项经过自己名下账户会不安全,担心留下证据,遂向李某某索要账户信息,并指使刘某乙,于2012年1月14日,从刘某乙账户向李某某账户(账号:622848002********)转款20万元、从刘某乙的司机董某某的账户向李某某账户(账号:622848002********)转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随后,李某某将钱款全部取出,并交给刘某甲处置。2012年10月17日,刘某甲指使刘某乙,再次向李某某账户内转款,刘某乙让司机董某某使用董某某的账户向李某某账户(账号:622845002********)转款100万元,后李某某将钱款取出交给刘某甲。2018年5月,原任汉沽**镇**的陈某某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审查,刘某甲担心套取公款的事情败露,找到刘某乙和李某某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并交代刘某乙和李某某,在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就说以上款项是李某某因搞养殖而找刘某乙借用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上述钱款是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