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秦某某将盗窃的一部价值9862元的苹果11ProMax手机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随后以3700元的价格将手机转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同案犯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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