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其商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起,**砂场股东林某甲、廖某某、吴某甲、苏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与黄某某、林某某、吴某乙(另作处理)等人合股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经营***沙场(又称****沙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砂场的“**73”、“**79”、“***0206”等抽砂船在粤琼交界海域非法抽采海砂卸堆销售牟利,其中**砂场股东林某甲、吴某甲、廖某某、苏某某共占股50%,黄某某占股25%,林某某占股5%。该砂场由陈某某负责管理工作,李某某、陈某甲负责开铲车铲砂销售等工作。黄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明知海砂是“**73”、“**79”、“***0206”等抽砂船从粤琼海域非法抽采的,仍然予以收购转售牟利,仅在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该砂场收购“**79、“***0206”等抽砂船抽采的共71船、值款1577000元的海砂。在2017年4月23日至2018年10月14日,该砂场销售非法抽采的海砂共34306.4立方,销售得款2338932元。
2017年5月起,李某某以每月3000元工资受雇在该砂场开铲车,其明知该砂场所收购的海砂是“**79”、“***0206”等抽砂船非法抽采的,是犯罪所得,仍然在该砂场开铲车铲砂、协助收售海砂等工作,仅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4日,李某某协助该沙场销售海砂共约31073.5立方,砂场销售得款约2120787元,并已领取约45000元的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无法认定李某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主观故意。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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