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镇**店,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中午,梁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其在环县抢夺的红色荣威牌轿车行驶至内蒙古棋盘井镇伺机出售,后在**汽修店和在此务工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商议车辆交易。李某某联系刘某某(不起诉)前来查看车辆状况后二人决定购买该车,遂与梁某某谈好交易价格为8500元,梁某某无法提供该车登记证书,双方遂约定暂扣500元车款直至拿来登记证。梁某某离开后李某某与刘某某便将该车以11000元出售给附近“**二手车行”经营者杨某某(不起诉)。案发后车辆被追回,经鉴定价值9195元,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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