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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镇**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彭某某以其母亲生病为由,骗毛某某在**手机店通过捷信平台贷款分期两部手机,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5396元,彭某某首付5500元。诚信手机店销售人员李某某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对涉案手机低价回购。

2.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7日,彭某某以母亲生病需要治疗、需要送医生手机为由,骗董某某在**手机店通过捷信平台、普惠平台贷款分期购买手机三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三部手机贷款金额为22297元。诚信手机店销售人员李某某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对涉案手机低价回购。

3.2019年8月28日,彭某某以其母亲生病需要送手机给医生为由,骗叶某某在**手机店使用捷信贷款分期两部手机,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5396元,彭某某首付5500元。诚信手机店销售人员李某某在被张某某的授意下对涉案手机低价回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上游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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