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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至8月9日,赵某某多次在桐梓县重遵高速复线T4合同段的钢筋厂房内盗窃钢筋和杂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赵某某卖给自己的钢筋和杂铁是盗窃得来,仍然以每斤1元的价格低价收购,共支付赵某某赃款3708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某所盗窃的钢筋和杂铁其中标的物25号螺纹钢数量0.5305吨,认定价格2042.42元,标的物28号螺纹钢数量0.9186吨,认定价格3637.66元,标的物废铁数量538.1公斤,认定价格1183.82元,前述钢筋鉴定价值共计6864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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