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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刑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21968********,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葛某某、孟某某处收购二人盗窃的木材3立方米,经价格鉴定,价值360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收购的木材价值,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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