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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5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街,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街**组;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日,甘南县**收购站经营者李某某在明知可能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先后四次收购费某甲(另案处理)、费某乙(另案处理)盗窃的铜线,前三次收购的铜线以20元的价格卖出,第四次收购的铜线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9月10日,经甘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费某甲、费某乙盗窃的电缆线和电线价值为26616.00元。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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