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万宁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广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月5日由万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5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7日,卢某某(已起诉)在海南省东方市一网吧内看到他人在玩一款叫做“塔防西游记”的网络游戏实施诈骗,卢某某就向该人请教了诈骗手法。之后卢某某首先在“塔防西游记”的网络游戏中发布虚假充值广告,以优惠充值游戏币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石某某在诈骗平台上充值1388元,卢某某获利充值总额的80%约1000多元;然后卢某某再以“银行卡填写错误充值金额暂被冻结,需要开通银行证书”的借口再次骗石某某在另一个赌博网站充值13400元,卢某某在赌博网站消费100元,剩余的13300元通过李某某的帮助,用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到了卢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3099元转账到卢某某指定的微信账户,卢某某给李某某100元好处费,李某某要求将剩余的200元都借给她使用。李某某在收到石某某转到支付宝上的13300元之后,其支付宝账号收到了支付宝官方的违规交易提醒并被限制消费的情况下,其本身已怀疑卢某某转给她的这笔钱可能是违法所得的前提下,仍然积极解除该笔收入的限制,导致该笔13300元的交易大部分流入了卢某某手中,其本人获得200元的借款,造成了受害人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在为卢某某转款时明知是犯罪所得,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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