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别名“小李”,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号**单元**室, 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街**号。2014年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0月19日,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明知翟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VIVO牌X7PLUS型号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将该手机通过闲鱼网络平台销售,后因客户退货,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另查明李某某明知翟某某出售的十三部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十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8040元。
李某某共计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十四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85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李某某掩饰、隐瞒一部VIVO牌X7PLUS型号手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海铁路公安局徐铁路公安处认定李某某掩饰、隐瞒其他十三部手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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