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Z7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26日、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14日至3月28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8日)。
经审查认定:
2018年6月起,章某某(另案不起诉)受雇于他人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小区对面停车场北侧无证加油点上班,负责加油、收款等工作。同年10月,章某某招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该加油点协助其加油、收款等。在经营期间,该加油点向从事无证销售柴油的张某某、贾某某(均另案不起诉)等人出售柴油达人民币几百万元。
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6日以非法经营罪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因适用的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8日撤回起诉。后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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