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浦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至2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钱财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应王某甲(另案处理)要求,提供其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转移赃款,并提现至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再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发给上家,从中收取一定的好处费。经查,上述赃款系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等人被他人以红包返利方式诈骗的部分钱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3238元,获利人民币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1)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2)案发时,李某某系在校生,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3)本案中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非法获利少;4)案发后李某某积极退赃,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及作案工具小米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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