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夏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本区**镇**村**路**弄**号,由龙某某在门口望风,夏某某以推门方式进入二楼贾某某的房间,窃走贾某某、刘某某的蓝色金立牌F6L型及粉色OPPO牌A5型手机各一只、BRRLOA牌石英手表1只(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30元)。
同日凌晨4时许,夏某某、龙某某至本区**镇**村**巷**号,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进入高某某、留某某家,窃走银白色华为牌NEM-AL10 5C型、蓝色华为牌FRD-AL10荣耀8型、深蓝色华为牌HRY-AL00荣耀10型、黑色中国移动牌M761型手机各1只(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440元)。
同日凌晨5时许,夏某某、龙某某至本区**镇**村**巷**号,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进入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家,窃走蓝紫色OPPO牌R17 BEMOD型、金色OPPO牌R9Plus mA型、金色OPPO A73t型手机各1只(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19年11月1日凌晨5时多,夏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另案处理)前来收购手机。当日6时许,徐某某乘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轿车到藤桥接上夏某某、龙某某,在车上收购夏某某、龙某某窃得的上述财物时,被在仰义街道官岭隧道附近设卡的公安人员抓获,上述窃得的9只手机、1只手表均被查获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某、夏某某、龙某某、贾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留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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