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街**号,住**镇**路**号,务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监利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月1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监利县公安局对其释放,并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朱某某(已判刑)为贪图便宜,在湖北省监利县周老嘴镇周沟街道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黄灰色的五菱杨光面包车(车辆识别号:LZWABCJ196100****,型号:LZW6371,发动机号:60130****,初始登记日期:2006年4月4日)用于家用。经调查核实,该车系2006年12月14日江西省修水县刑侦大队立案侦查的被盗抢车辆。2012年6月4日,经监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33879元。
本院认为,该案发生于2007年,监利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14日决定对“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立案侦查,未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立案,且非以事立案。现监利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发至今已十三年,本案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