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时许,朱某某、胡某某等人在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天峰”手机卖场盗窃三部苹果手机,在东海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的手机回收欲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朱某某、胡某某的苹果手机(iphone11pro max,绿色,价值7976元)可能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孙某某担保,李某某将该手机收购。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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