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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手机店经营者,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丁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商城华为手机专卖店内盗窃9部华为手机,后曾某某等人将盗窃所得五部华为手机拿到福州市仓山区**路**手机店以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格卖给叶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叶某某在明知对方所售手机无发票凭证可能系赃物的情况下仍进行收购,具体情况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叶某某以4800元价格向丁某某收购的两部全新华为手机,两部华为手机分别是:一部P30pro8+128G天空之境手机及一部华为P308+128G天空之境手机。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叶某某以1500元价格向曾某某收购的一部全新华为nova65G8+128G普罗旺斯手机。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叶某某以3500元价格向吴某某收购的一部全新华为mate30pro8+128G亮黑演示机,后吴某某以1000元价格附加该部华为手机换取叶某某店里的一部二手较新的苹果XSmax的手机。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叶某某以2300元价格向周某某收购的一部全新华为P30pro8+128天空之境手机,后周某某以该部华为手机换取叶某某店内的一部二手成色较旧的苹果XSmax。该部苹果XSmax手机,叶某某以2000元价格卖给周某某,后被告人叶某某补交周某某300元人民币。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五部华为手机总价合计2156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赃物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丁某某、曾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同案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退赃,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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