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马关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7日)。
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日至31日,杨某某(另案)在马关县都龙镇辖区内多次盗窃挖机、货车电瓶共计25只,后将其中的8只卖给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瓶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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