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4时许,杨某某(已起诉)窜至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134号北来顺火锅店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在其白色大众轿车后备箱内一箱五粮液酒(六瓶)。当日上午9时许,杨某某把酒卖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3600元。经辽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某某收购的六瓶五粮液酒价值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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