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彩琴)(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公诉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6********,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6月2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8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搭载丈夫严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邮政物流货车到成都市双流区航空港片区收揽快件,期间,严某某从其收到的快件中盗得一部红色三星牌手机交予李某某,李某某明知手机是严某某盗窃所得仍留作自用至案发。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499元。

2、2019年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街**号**通讯商铺,按照严某某编造的说辞,将严某某盗窃的一部全新华为手机卖予该通讯商铺,获款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