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村**组**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颜某某(另处)将被害人宋某乙停放于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实力锦城小区的云******号车盗走并驾驶至云南省会泽县,后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盗时,该车内装有电钻、玻璃胶等工具。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已退赔赃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着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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