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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1********,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李某某在经营巴东县**镇“**”摩配店期间,多次以低价从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其盗窃的二轮摩托车,并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经鉴定,李某某收购的杨某某盗窃摩托车的价值共计602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到巴东县**镇**大道153号门前,将谭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鄂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并于2020年6月18日将该摩托车以42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后以9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曹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721元。

2.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巴东县**镇**村**组徐某某门前,将刘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无号牌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李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000元。

3.2020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到巴东县**镇**村**组**号门前,将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无号牌蓝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0元。

侦查中,李某某协助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侦查中,巴东县公安局依法从李某某处扣押鄂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各一辆,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2020年11月11日,李某某赔偿马某某摩托车损失共计1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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