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以来,李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一张手机卡,两张银行卡、一个微信账号并在明知他人可能将其手机卡、银行卡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卖给吴某某,获利9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李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犯意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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