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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李珠娇)(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惠来县**镇**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7时许,李某某因为被害人黄某某在二家的厝地之间立一块石头做分界的问题,到惠来县*****村市场黄某某的杂货铺门口与黄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动手殴打黄某某,致其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3月9日,李某某在惠来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后,李某某与黄某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由李某某赔偿黄某某医疗等费用15万元,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经司法鉴定:黄某某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鉴于本案属邻里厝地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案后李某某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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