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时许,李某某发现其妻子刘某某与冯某某在冷水滩区**B区**副食店隔壁门面私会,愤怒之下,李某某将冯某某打伤。经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左手第5张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系轻伤二级、左侧第7-9前肋骨折(三根)系轻伤二级。2020年5月15日,李某某到杨家桥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2020年5月18日,李某某家人赔偿冯某某医药费及各种补偿费共计四万元整,取得了冯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刑事和解,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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