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镇**村**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 2019年12月24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3时许,在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田庄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运送澄海到邓乘客前往淅川等地,与自行运营拉客业务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中,李某某殴打张某某面部,致使张某某左侧鼻骨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