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97********,汉族,大学文化,现住北京市**区**胡同**号**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怀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怀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2时30分许,在怀来县北辛堡镇原乡美利坚西镇酒店门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倒车问题与被害人湛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某与其继父红某某(另案处理)将湛某某从车内撕拽至地上,红某某用脚踢向湛某某面部,造成被害人双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对被害人进行足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