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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侦监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73********,傈僳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南华县**镇**社区居委会**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1点左右,在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检查站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酒后因工资问题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条凳将夏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夏某某伤情已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夏某某进行赔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获得了夏某某谅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系初犯,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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