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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分宜县****农贸市场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 月27 日15 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到分宜县湖泽镇理胜矿业公司卸货场里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追讨货车修理配件费,在追讨的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拉扯。拉扯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拳头往被害人梁某某的鼻子上打了两拳。随后,被害人梁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直在现场直至民警赶到后被带至分宜县公安局,至次日被害人梁某某伤势依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刑事拘留。

2021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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