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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号,住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中国石化加油站(新南路麦当劳旁),与刘某某因加油问题发生争吵,后李某某踢踹刘某某腰腹部。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3 月24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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