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俞某甲、俞某乙两户系楼下楼上邻里关系。2019年5月16日20时许,因俞某甲一家在家里安装简易衣柜声音较大,李某某的妻子、儿子遂上楼与俞某甲、俞某乙等人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后李某某赶来参与其中。撕扯中,俞某甲父子倒地并撞倒客厅内桌子,致桌腿脱落。随后,李某某用拳头殴打俞某甲面部等处,并用现场脱落的桌腿将俞某乙头部打伤。见俞某甲、俞某乙均受伤流血,李某某遂停手并离开现场。同日20时33分许,合肥市公安局双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调查处理。
2019年7月26日、7月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俞某甲两侧鼻骨骨折,其中左侧鼻骨为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俞某乙右额部可见一3.3cm条形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3日8时许,李某某到合肥市公安局双岗派出所主动投案。同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俞某甲、俞某乙人民币95000元整,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系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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